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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浏览:621次      发布时间:2016-07-04      【 字体:    

        

       当前全球出版业正在经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数字出版已经成为世界出版大国、强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选择。因此各国都在强烈关注并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来保证数字出版的发展。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日益完善,数字出版观念正在形成,数字出版的形式、形态更加丰富。时至今日,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各自竞争优势的专业数字出版企业。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为了保证数字出版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数字出版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亟需加强。
 
      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数字出版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央级文化企业进行数字出版转型改造,扶优扶强,对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孵化了一大批优质的数字出版产品,其中很多产品足以媲美国外先进的数字出版项目。但是,这些优秀产品、优秀资源的版权保护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领域出现了如下问题。
 
      相关法律滞后于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2004年我国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很少,覆盖面并不广泛,其职能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很不完善,造成了数字出版授权的成本加大且授权的渠道并不通畅。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即使《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出版物版权方面的规定也较模糊,以致数字产品版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加之随着微信、微视频、有声读物等自媒体平台的大量出现,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正在经受着来自新兴技术的挑战。

 

      数字出版“海量”存量资源的版权维护困扰着出版企业。通过数字出版转型升级项目,大多数出版企业都数字化了本社的存量资源并实现了短时间内数字化存储“海量”的图书资源。但合理使用这些资源,就必须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这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完成的,加上我国缺乏图书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实施管理,从而造成了版权授权的成本高和工作效率低,甚至有些出版企业根本没有考虑图书的知识产权问题,就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引发了大规模侵权行为和版权纠纷。例如,Google公司将世界五大图书馆的藏书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帮助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却遭到多数作者和出版商的强烈抵制,引发了一系列侵权维权行为的发生。我在工作中也遇到了因为版权授权过期,未及时察觉,遭到作者投诉继而产品被迫下架并进行道歉和赔偿的案例。这些情况都使得出版企业对这些“海量”版权授权无计可施,甚至于避之犹恐不及,导致企业版权授权管理陷入困境。
 
      新的技术使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多媒体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特别是 P2P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网络内容由单纯的文字、图片到声音,再到影像,这些网络技术的运用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技术的发展使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方便,违法成本大幅度降低。如何调整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协调版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出版企业必须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著作权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目前,还有一大部分著作权人缺乏对数字出版的了解,没有维权意识。互联网时代,取证难、诉讼程序烦琐、赔偿少,导致很多著作权人主动放弃维权。甚至有些著作权人还不了解图书著作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视频改编权等权利之间的关联,就糊涂地把著作权中的所有财产权利托于非人,导致自己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更有部分数字出版从业者自律性不高,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转载他人作品。此外,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缺乏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及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
 
      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数字产品版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新型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所以,大力保护数字产品的版权,并不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从促进产业链的繁荣,保证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保护了公众利益。

 

      数字产品的侵权行为会大幅度打击著作权人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保护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无论是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是新型数字产品,均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如果法律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那么著作权人就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势必会影响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发展。不正当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将影响出版者的收益,从而不利于数字产品的传播。数字技术的特点决定了数字产品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出版企业作为产品的研发者和传播者,在面临数字产品被侵权、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再进行新的科技研发和革新的积极性就会受挫,这种情况会影响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通过十几年工作所总结的经验,我认为,解决数字出版产品版权保护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
 
      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及行业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针对“通知”与“删除”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尤其是涉及到大规模版权争议时,对于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往往会加重著作权人的负担,因此,须出台符合法律规范的、更为便捷的版权通知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版权行政执法的协查机制。对著作权人提出的构成行政执法监管的侵权行为按就近著作权人的原则进行立案调查,充分利用行政监管部门的资源优势,进行全国协查,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应与著作权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进行联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举,加大盗版侵权的成本。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提高数字出版版权授权效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授权作品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将使用作品的报酬在收取后分配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有关权利的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以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希望这样的机构增加数字出版产品管理模块,成为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之间的桥梁,解决出版单位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好的作品无法授权出版的信息壁垒问题,加快数字出版产品的授权进度。
 
      减轻企业数字版权“海量授权”的压力。出版企业可以结合社内的出版管理体系研发以产品知识产权为主体的、以版权保护为基础的版权资产管理平台,规范社内产品著作权的被授权与授权流程,明确产品形态的使用规则。目前,很多科技公司研发了多种版权资产管理平台并提出了很多运营解决方案,出版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部署。

 

      引入版权的默示许可制度,增加数字出版产品版权授权的模式。数字版权的默示许可应当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是报酬请求权、许可权和禁止权,著作权人可主动提出报酬请求,使用人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视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如果著作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该请求权,就表示他默许使用者的行为。著作权人如果不允许其作品在网络中被索引或复制,可向作品使用者提出禁止,该使用者则不得再使用其作品。默示许可制度能够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使著作权人和数字出版企业达到利益的“双赢”。

 

      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收费标准和分配方法需要根据国情来确定。版权补偿金的收费标准,应该视作品的使用次数而定;至于在我国版权补偿金具体如何分配,应由相关部门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而且,应该根据国情的不断变化而进行调整。  

 

      通过研发新的技术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数字出版产品虽然可以采用加密、限制打开次数及限制下载等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但技术保护和反保护总是相伴而生的,技术上施加的限制必能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数字出版产品版权保护的相对可靠性意味着数字出版企业收入流的增减,在数字出版产品与传统出版物并存的情况下,若数字出版产品的收入低于因为侵权而失去的收入,那么就会大大打击数字出版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目前通用的版权保护技术即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就是以一定的计算方法实现对数字内容的保护,其具体的应用可以包括eBook、视频、音频、图片、安全文档等数字内容的保护。可以通过数字内容的可计数性、数字版权的权利描述及控制、用户身份的唯一性等方面进行加密保护。但是这种技术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用户只能在指定的设备上才能得到所订购的服务。

 

      自从2014年 CNONIX(中国出版物在线信息交换图书产品信息格式规范)系列标准公布实施以来,它与ISLI(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系列标准相结合,为数字出版业版权保护提供了解决方案。这两个国家级标准所衍生出的相关产品可解决困扰出版业的数字出版产品版权保护难题,它的功能就是将知识产权标记的编码在产品生产封装之前植入于产品内容之中,这将大幅度提升出版单位的版权保护力度,为预计发生的版权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培养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数字产品版权保护意识。数字出版产品的最终流向是消费者,是社会公众。因此,提升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实现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数字出版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府及行业协会应在全民中普及和推广著作权知识,提升全民著作权保护意识,在社会中倡导尊重知识、重视著作权的良好风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版权保护法律常识,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盗版、侵权的公众心理基础,从而构筑起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当下,数字出版技术日新月异,对数字产品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数字出版产业涉及著作权人、出版企业、技术服务商、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对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将法律法规、技术改良、观念引导等多种手段进行有效结合,才能全面提升数字版权保护水平,大力推动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来源:图书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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