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是宇宙较柔软的部分,也是人一天里较柔软的部分。
一部关于黑夜的历史,值得任何喜欢读闲书的人花点时间去读它。
夜里灯下读《黑夜史》,最好是有一点点忧伤,最好是有一点点酒意。
在没有电的时代,也没有防盗门或者铜墙铁壁来保护人们,当黑夜,上帝下班了,人类被置身于遍布恐慌和危险的世界中。
所以法律规定,对夜晚犯罪行为要加以更重的惩罚,因为人们在黑夜里更脆弱,更没有自我保护能力。
从这一条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律的立法基础,因时代因人而异。所谓“公正”,并不具有不证自明的内容,其内涵并不是亘古不变的。这就好像社会学上有个词,“越轨”,又称越轨社会学,我们所谓“犯罪”、“过错”、“不道德”等等,都被纳入“越轨”的范畴中。要注意的是,“越轨”是一个中性词,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社会不同环境,有不同的评价。通常,对人吐口水,是表示鄙视和侮辱,这是越轨,但在丐帮,是表示尊敬,这是不越轨的。情感纠纷中,捉奸在床,杀之无罪,这在民国以前是法律保护的,即使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偏远地方也还存在这种情况。在我老家,男生留长发是“流氓”的表现,在北京上海,男人留长发是艺术气质的象征……
同时想到,学术讨论中的用词与日常生活用词的大不同处。学术讨论中的用词更谨慎也更精确。当年李银河为“交换性伴”辩护,用了一个词“换偶”,而在大众报道里,则粗糙地称作“换妻”。换妻的主角是丈夫,整个行为就涂上了男权主义的享乐色彩;换偶的主角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这个陈述更符合事实,且不再有事实之外的情感色彩了。
今天,黑夜的犯罪,对人们来说再不具有比白天更严重的法理依据了,但还存在在特殊情况,比如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对女性的犯罪,现在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性侵犯罪”的说法。有位法学家说过,把“性权”从其他权利中区别出来,是人类向文明迈出的很大一步。
在《天下衙门》里提到,中国从前的“警察”(衙役),叫做“捉不良人”,但大家习惯把“捉不良人”的“捉”字省掉了,简称“不良人”或“不良”,看到古文中反复出现“不良”,并不能望文生义作“不良分子”解,而是看成是“捉不良”的。这本书里也提到了一个类似的例证。黑夜里的巡夜人,本意是要保护人民、抓捕窃贼的,但因为他们的不良行为,所以常常被嘲讽为“窃贼”、“平脚板”。
可见,无论中西,无论今古,警察从来就是处在一个不可信任的道德模糊地带。黑白只在一念间,而且,从经验来看,白总是经不住时间的消磨,日子一长就不自觉地染上了黑。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在黑夜的世界里,还有一类人,他们为夜里需要赶路、回家、出行的人打火把。这一类人常常是一些穷人家的孩子,靠这种谦卑的服务来换取一点微薄的收入。他们甚至不喜欢月亮,因为月明会断了他们的生计,好比卖炭翁,心忧炭贱愿天寒,他们喜欢夜黑,被称作“被月亮诅咒的人”。
但先不要为他们的贫穷与努力唱起道德的颂歌。书里说,他们帮人持灯笼,却又有个外号,叫“持灯笼的贼”。公正一点地说,最贴切的比喻可能是:他们是黑夜里的“摩的”,是守候在北京四环五环地铁站的“黑车”;他们是被需要的,但同时也可能是不安全的。
任何时代,都会有这种“文明之光”照耀不到的地方,有这种“可能不安全”但“被需要”的存在。
没有电的年代,人类对抗黑暗的办法是如此之少,且价格昂贵(并不是所有人家都请得起护院、点得起通天烛火……),所以,在黑夜时分,展示自己的财富和权力,就成为一种体面、一种身份的象征。——贵族们就是这样子做的。他们通宵狂欢,开PARTY、化装舞会,把别人用来休息的时间用于歌舞闲聊、饮酒淫乐。当然,别人劳动的时间,他们用来休息。
作者说:“正是娱乐活动才把社会精英和下层平民区分开来”。
自然地,黑夜的历史还包括性:夫妻做爱、男女偷情、年轻人们的性乱。也还包括“独处”,诗意的、相对隐蔽的个人空间。
(文/黄海龙)